陕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9-12-20
陕体办发〔2019〕61号
各市(区)体育主管部门:
现将《陕西省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陕西省体育局
2019年6月4日
陕西省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体育总局《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试点项目建设工作指南》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深入实施“1155”发展战略,规范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建设与管理,发挥其聚集效应、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不断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做大做强我省体育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是指经陕西省体育局认定命名的,从事以下与体育相关活动的特色小镇:
(一)体育组织管理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等。
(二)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场馆服务,体育培训、咨询和中介服务,体育旅游与运动康复服务,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等。
(三)体育用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等。
各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正确把握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内涵,打造体育产业发展平台和人民群众健身休闲有效载体,不得盲目把体育场馆、体育基地、旅游景区、美丽乡村以及行政建制镇直接等同于运动休闲特色小镇。
第三条 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发展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开发主体要制定与当地自然资源、人文传统、体育氛围相结合的产业规划,合理选定一个或几个核心运动项目,明确主导特色产业,凸显特色、错位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二)坚持产业建镇。以打造完整体育产业链条为目标,聚集体育产业高端要素,培育体育产业集群,将体育的价值充分渗透到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各个领域。
(三)坚持融合发展。突出“体育+”,持续培育“体育+旅游”、“体育+文化”、“体育+康养”、“体育+教育培训”等领域,形成以体育为核心内容,以吃住行、游购娱、运健学为综合服务的产业聚集区。
(四)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运营。要以企业为特色小镇建设的主力军,引导企业有效投资,带动投资升级与消费升级。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由专业团队运营和管理特色小镇,逐步建立盈利并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第四条 省体育局对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予以授牌,并在赛事活动、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市场拓展、政策保障和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五条 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将列入推荐国家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储备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发展基础:交通便利,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较好;体育工作基础扎实,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体育产业特色比较突出,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二)发展规划: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发展前景良好。
(三)政策支持:当地政府重视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发展,将其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具体得当,能够为入驻单位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四)社会环境:近5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群体性社会事件、历史文化遗存破坏现象。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原则上每年申报、评选一次。小镇的申请,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所在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省体育局推荐。
(二)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推荐表;
2. 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工作汇报材料;
3. 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与管理机制;
4. 项目立项报告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严谨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各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对预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名单报省体育局审定。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审定后,在省体育局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拟命名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有异议的,省体育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出具情况说明,公布核查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情况说明,正式命名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各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推进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严防政府债务风险、严控房地产化倾向、严格节约集约用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严格落实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使用支持小镇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严格资金使用方向,专项用于建设完善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协调推进解决;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经验交流、观摩学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坚持以“科学规划、突出特色、丰富内容”为导向,每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整改和取消四个等次。评定为整改等次的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限期进行整改;评定为取消等次的,撤消其省级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试点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各市(区)体育局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小镇发展状况。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体育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