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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5-28

粤发改区域〔2018〕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做好特色小镇建设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28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docx

(文件源于网络)


广东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快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区域〔2017〕438号),到2020年全省要建设100个左右省级特色小镇。为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现制定本导则。

一、申报要求

申报的特色小镇应符合基础条件良好、目标科学合理、创建实施方案可行的要求,符合“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服务链”五链融合的发展理念,促进“产、城、人、文、旅”有机结合,实现“宜创、宜业、宜居、宜游、宜享”发展目标,走出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特色小镇建设之路,努力为“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作出贡献。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业“特而强”。

——产业特色鲜明。每个小镇要根据资源禀赋和区位特点,明确一个最有基础、最有优势、最具特色的产业作为主攻方向,突出“一镇一主业”。以新兴产业作为特色主导产业的特色小镇,要拥有该产业在国内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关机构,能形成高端产业链。

——高端要素集聚。聚焦前沿技术、新兴业态和高端服务,着力推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与特色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着重构建科技研发、商务会展、知识产权、质量检测、工艺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等综合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创新供应链,打造特色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发展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不断提升小镇价值链。

——创新创业活跃。特色产业类和科技创新类特色小镇应具有较强产业创新能力和企业创新创业活力,着力培育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历史文化类(综合文旅类)特色小镇应有文化中心或博物馆、艺术馆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文化创意、工艺美术、文化旅游主题衍生等综合服务和创业创新平台,建立旅游促进机构,完善文化旅游专业服务体系。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吸引高端人才和创业者进驻。引入一批天使、风投、创投等基金投资。

(二)功能“聚而合”。

——功能融合完备。特色小镇要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在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基础上,按照“产、城、人、文、旅”五位一体有机结合的要求,突出产业、景观、文化、生态等特色,深挖、延伸、融合产业、旅游和社区功能,促进各种功能产生叠加效应、融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适应创新创业与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社区服务功能完善且富有特色。

——文化相互融合。文化基因要植入产业发展,实现创新文化、历史文化、农耕文化、山水文化与产业文化相互融合,产业、文化、旅游、生态、城镇整体化发展。

——设施互联互通。小镇基础设施要与大中城市互联互通。强化小镇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的连接,构建发达的小镇公共交通体系,规划建设慢行系统,积极发展共享交通、共享停车,按照智慧小镇的要求建设智慧园区、景区、社区,鼓励片区综合开发、共建共享。统筹布局小镇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构建便捷的“生活圈”,完善的“服务圈”和繁荣的“商业圈”。

(三)形态“小而美”。

——建设范围适中。合理控制特色小镇四至范围,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旅游、体育和农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

——小镇风貌独特。注重系统规划小镇的品牌打造、市场营销和形象塑造,突出体现特色小镇区域、民俗或民族文化特色,传统与现代、历史与时尚、自然与人文完美结合,独特的自然风光之美、错落的空间结构之美、多元的功能融合之美、多彩的历史人文之美有机统一于特色小镇的形态之中。特色小镇总体规划空间布局要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整体格局和风貌具有典型特征。建筑彰显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建设高度和密度适宜。社区开放融合,住房舒适美观,公园绿地贴近生活、贴近工作,社交空间多元化,学习环境触手可及。

——生态环境优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良好,建立多层次生态系统,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农业公园、森林小镇、生态乡镇。城镇形态和建设项目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特色产业类和科技创新类小镇参考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规划建设,历史文化类(综合文旅类)参考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规划建设,具有浓郁地方文化特色。

(四)体制“新而活”。

——政企各司所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推进。特色小镇要有明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积极引入具有实力的企业为主负责项目投资运营,尽可能避免政府举债建设进而加重债务包袱。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监管、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完善与特色小镇事权相匹配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要素配置合理。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促进城乡要素合理配置,推动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引导资金、信息、人才、资源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城乡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高效配置。

(五)效益“显而优”。

——示范效益显著。每个小镇建成后有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产生,小镇主导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应达到10%以上,年接待游客或客商接近或超过30万人次,集聚一大批工商企业、中高级人才,特色小镇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小镇特色产业在全国乃至国际具有核心竞争力。

——有效投资显增。三年创建期内,珠三角地区的特色小镇必须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除外),历史文化类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放宽到不低于20亿元,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粤东西北的特色小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除外),历史文化类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放宽到不低于10亿元,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50%。

发展基础良好、产业特色鲜明、投资项目落实、示范效应显著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示范点,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审核的,优先列为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

二、申报材料

创建主体负责编制申报材料。报送材料包括:特色小镇创建方案(附件1)、特色小镇发展规划、概念性设计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包括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政策性支持文件等)和图集等。

(一)创建方案。创建方案是特色小镇创建理念和创建路径的集中体现。创建方案应阐述特色小镇建设的必要性,明确特色小镇的范围和面积,确定小镇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特色产业、功能设施和体制机制,落实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和建设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等。

(二)发展规划。特色小镇发展规划是对创建方案和思路的深化细化,是城市(城镇、园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产业规划的综合体现,是特色小镇建设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特色小镇创建主体应按照“多规融合、产城融合”要求,编制特色小镇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基础、战略定位、发展目标、总体布局、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以及机制体制创新、开发时序安排、近期建设计划和实施保障措施等。

(三)概念性设计。特色小镇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投资项目,要按照“产、城、人、文、旅”有机结合的要求,进行概念性设计。概念性设计要体现特色小镇功能“聚而合”和形态“小而美”的独特风貌,并加强景观设计、风貌特色塑造,做好与产业规划、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规划等专项规划衔接。需要修改相关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创建程序

按照自愿申报、宽进严定的创建方式,经过创建主体自愿申报、地方审核上报、省直部门审查、联席会议审核、审定公布等程序确定特色小镇创建名单。

(一)地方申报。所有符合创建条件的特色小镇均可以申报成为创建对象。其中,优先考虑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示范点,省级新区起步区、中心镇、专业镇、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特色景观名镇、生态乡镇和新型城镇化试点等区域重大发展平台,以及有竞争优势和产业发展潜力的其他小镇。

特色小镇创建主体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报送创建特色小镇书面申报材料。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集中申报时间以省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准。

(二)材料审查。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各地申报材料后,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中可要求有关镇(区)对申报材料及规划予以说明和补充。经初审材料完备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三)实地核查。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申报材料初审情况和部门反馈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赴相关候选特色小镇进行实地核查评价,并结合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会议审核的基础。

(四)联席会议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各部门和专家审查意见,结合年度计划安排、区域分布、产业特色等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分批次特色小镇创建的建议名单,并提交省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五)审定公布创建名单。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结果,将特色小镇创建名单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公布。进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且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特色小镇及历史文化名镇等。

对基本条件与省级特色小镇存在一定差距,但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的小镇,可作为省级特色小镇的培育预备点,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扶持政策,作为市县级特色小镇进行培育,待逐步发展壮大后,再视情况按程序申请认定为省级特色小镇。

四、验收命名

(一)验收条件。特色小镇创建期一般为三年。列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应按有关要求完善规划设计,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编制或修改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建设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如期完成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建设标准的,可申请验收。

(二)验收程序。由特色小镇所在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验收命名的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并征求省直部门意见,提交省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对于首次验收不通过的,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提前达到创建目标的特色小镇可提前验收命名。创建期限内未实现规划目标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不超过2年)验收,期满仍不能实现目标的,不再列为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

(三)命名公布。经省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特色小镇,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五、监测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建立省级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附件2),对省级特色小镇及创建对象开展监测和评估,实行动态淘汰管理。

(一)年度监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每年汇总全省各地特色小镇年度统计数据,就年度全省特色小镇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有关小镇创建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并发布全省特色小镇发展年度报告。

(二)中期评估。从进入创建名单满两年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各特色小镇申请时提出的创建目标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特色小镇创建期满后验收命名的主要依据。

(三)综合评估。特色小镇创建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特色小镇的发展和建设效益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特色小镇实施动态管理,对“重申报、轻发展”,效益质量下滑的特色小镇按程序予以淘汰,并报省政府确定特色小镇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和行动计划。

六、工作保障

充分发挥省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特色小镇的政策支持。其中,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等省有关单位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创建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对省级特色小镇进行宣传推广。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创建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参照省的工作机制,建立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政策支持,形成省、市、县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参考大纲

一、总体概况

概述特色小镇的名称、所在地、四至范围、产业特色、发展目标、形态特征、开发策略、运营模式、投资计划、预期效益和机制体制等基本情况。

二、基础条件

从交通区位、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整体分析特色小镇发展建设的基础条件,为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划建设方案提供依据。

三、建设特色小镇的必要性

分析特色小镇所在镇(区)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阐述建设特色小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四、发展定位与目标

遵循“宜创、宜业、宜居、宜游”四位一体的总体要求,按照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精而美”、体制“活而新”、效益“显而优”的目标任务,明确特色小镇的总体发展定位、主导产业战略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等,针对创建标准明确三年、五年和远期建设目标。突出拟建特色小镇的“特色”和亮点。

五、总体空间布局

按照“产、城、人、文、旅”有机结合的要求,提出特色小镇科学合理的空间布局。深挖、延伸、融合产业功能、旅游功能和社区功能,促进各种功能产业融合发展。特色小镇发展建设规划要符合“多规融合”理念,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对已经明确的重要建设项目提出概念性设计方案。

六、特色产业发展

按照产业链、资金链、创新链、人才链、服务链融于一体的理念,制定特色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方案,充分开展相关产业市场分析,明确主导产业选择、特色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链布局,提出特色产业高端化发展平台建设方案,促进产业链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并注重促进产业、文化、社区、旅游的融合发展。

七、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要求,以公交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新型城市建设理念为导向,提出特色小镇交通、信息、环保、科创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思路及重点项目。

八、宜居环境营造

深度发掘和利用特色小镇自然生态资源,强化生态、文化和旅游功能,完善公园体系和亲水空间,打造自然城景交融的宜游环境;突出地方文化特色,合理保护和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延续地域环境、城镇风貌、建筑形态等特色。注重营造多元化社交空间和触手可及的学习环境。

九、体制机制创新

提出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组织管理体制、投资建设及运营机制、特色小镇营商环境建设、创新创业服务机制等创新举措,以及所在市(县、区)政府支持申报省级特色小镇的扶持政策措施等。要健全和完善符合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律的行政管理架构和体系。

十、项目投资和建设计划

明确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需要融资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属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创新创业等),分别提出投融资方案和运营模式。

附件包括:特色小镇发展规划、概念性设计、规划设计支撑文件(包括所在区域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和图集,以及各地支持性政策措施。

广东省特色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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