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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做好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6-08-2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民政局、科技局、机构编制办: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非建制镇的特色小镇培育的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一、制定培育特色小城镇的实施方案 

  培育特色小城镇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重点培育的100个特色小城镇,按照到2020年建成经济发达、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现代小城镇的要求,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纳入全省重点培育的特色小城镇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支持政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大培育力度。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提升特色小城镇连接城乡、聚集产业、辐射带动的能力,培育县域经济发展的新载体,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良性格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 

  二、推进培育特色小城镇的重点工作 

  (一)强化规划引领。特色小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特色产业、用地布局、交通体系等要与发展目标相适应,合理规划、科学安排产业发展区、公共服务区和居住区、旧镇区改造与新镇区建设等各功能区,处理好生产、生活、生态等要素关系,注重发挥优势和突出特色。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实行“多规合一”。 

  (二)培育特色产业。根据特色小城镇的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历史沿革、经济基础等条件,明确主导产业,强化产业支撑,提高小城镇发展能力。围绕主导产业的发展,扶持一批骨干企业、龙头企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吸引镇域内和周边乡镇的企业向园区集聚,并承接大中城市产业转移。各市、县(市、区)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将适合在小城镇发展的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在特色小城镇。 

  (三)完善基础设施。坚持统筹城乡、以城带乡的原则,推动城市、县城基础设施向特色小城镇延伸,发挥特色小城镇带动周边乡村的作用。加快完善特色小城镇的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电力电信、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并同步建设各类地下管线和设施,提高特色小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特色小城镇,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镇。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打造绿色低碳、宜居宜业的城镇环境。 

  (四)发展社会事业。积极推进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科技服务、商贸流通、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完善办学及医疗条件,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引导农村人口向特色小城镇聚集。认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及时为在小城镇落户的居民办理相关手续,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小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和已在镇内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保障。 

  (五)提高建设水平。加强特色小城镇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保护,挖掘、弘扬地方文化和建筑风格,切实保护好古建筑、老街巷、特色民居等人文景观,以及山岭、河流、林地等自然景观,形成独具特色的小城镇建筑风格。强化特色小城镇住房建设及周边农民住宅的管理,合理控制建筑密度,保持优美的人居环境和特色风貌。精心设计建设或改造核心街区、重要建筑群、重点建筑物,建成一批建筑精品,提升小城镇特色和品位。 

  (六)加强小城镇管理。各地要合理配置特色小城镇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人员,建立健全政府管理机制。强化特色小城镇规划监管,严格依据批准的规划组织项目建设,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搞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建立市政养护、园林管护、环卫保洁专业队伍。开展镇容镇貌综合治理,实施“两改一清一拆”行动,严肃整治违法占道、私搭乱建等行为,保持镇容镇貌的整洁有序。 

  三、落实培育特色小城镇的支持政策 

  (一)优先土地供应。各地要充分考虑特色小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土地供应,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支持特色小城镇开展“旧房、旧村、旧厂”改造和荒地、废弃地开发利用,提高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水平,解决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问题。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省重点培育的100个特色小城镇建设要建立镇一级财政,增强小城镇的发展活力。规范县与特色小城镇财政体制,推进县级财政简政放权,下沉资金管理权限,对于特色小城镇,可实行分税制体制,赋予特色小城镇财政更多自主权,激励特色小城镇更好更快发展。在特色小城镇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非税收入,除国家和省规定有明确用途外,主要用于特色小城镇建设。在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小城镇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各级财政加大对特色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投入。全省重点培育的100个特色小城镇,参照县城建设标准和政策支持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利用支持城镇化建设方面相关资金或股权投资基金,为特色小城镇建设融资提供支持。100个特色小城镇可与省市县美丽乡村融资平台积极对接,争取倾斜支持。 

   (三)整合相关资源。积极争取国家特色小城镇专项建设基金和中央财政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支持,整合各级对于乡镇的城建、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项目和专项资金,重点向100个特色小城镇倾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城镇建设,全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政策性和商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城镇的贷款规模,引导信贷资本对特色小城镇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建设给予支持。 

   四、强化培育特色小城镇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100个重点培育特色小城镇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当地纳入重点培育范围特色小城镇的培育工作,加强工作指导。100个重点培育的特色小城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是特色小城镇培育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支持政策,整合落实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做好组织推进工作。100个重点培育的特色小城镇镇政府是特色小城镇培育的实施主体,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特色小城镇的实际和发展需要,赋予部分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把特色小城镇作为政策措施先行先试的试点和示范,国家和省先行先试的改革试点,特色小城镇优先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改革,允许特色小城镇先行突破,为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利政策支持。完善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积极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建设专业技术人才。 

  (三)提高管理效能。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绿色通道,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管理等工作,为特色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规划、城建、城管、环保、水利等行政许可事项,可由县级部门在特色小城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工作人员就地办理,也可依法委托特色小城镇行使职权。特色小城镇也要健全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 北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河  北  省  民  政  厅 

                                           河  北  省  科  技  厅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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