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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7-08-04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落实关于加快发展特色镇的有关要求,做好我省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培育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城)镇,探索小(城)镇健康发展之路,持续推动我省小(城)镇发展建设提档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特色。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挖掘特色优势,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发展特色产业,传承传统文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依据特色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科学确定培育对象,避免千镇一面。

    ———坚持产业兴镇。根据区域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挖掘本地最有基础、最具潜力、最能成长的特色产业,做精做强主导产业,打造具有持续竞争力的独特产业形态。坚持以产业发展为牵引,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防止盲目造镇。

    ———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人的城镇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完善城镇功能,补齐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短板,打造宜居宜业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杜绝形象工程。

    ———坚持改革创新。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加强特色小(城)镇发展思路和市场化运作方式研究,创新发展理念、建设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探索特色小(城)镇产城融合、建管协同、吸纳和转移农业人口并重的发展道路。

    二、培育目标和工作任务

    特色小(城)镇培育包括特色小城镇、特色小镇两种形态。特色小城镇是指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单元,特色产业鲜明、具有一定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建制镇和农垦、森工小城镇及边境地区少数民族乡。特色小镇主要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

    (一)培育目标。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总体目标,选择具有一定人口规模、特色突出,产业发展、文化传承、美丽宜居、基础设施相对较好,体制创新、发展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特色小(城)镇集中培育。按照“成熟一个命名一个”的原则,力争到2020年命名5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养老、旅游度假、商贸物流、现代农牧、民俗文化、沿边口岸、智能制造和科技教育等类型的特色小(城)镇,为推荐和申报国家级特色小(城)镇做好储备。

    (二)工作任务。

    1.做好规划设计,加强实施管理。坚持规划先行,按照“一镇一风貌,一镇一特色”的思路,统筹做好特色小(城)镇总体规划,要坚持规划编制的高水准,科学确定功能定位、区域布局、产业支撑等内容,保证规划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积极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多规合一”,做好与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切实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新编和修编,在文化传承、建筑风格、个性特色、宜居环境、旧镇区风貌改造与新镇区建设等方面提升规划设计品位。要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流程,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规划科学实施。

    2.促进特色产业培育,提升吸纳能力。依据资源禀赋、区位环境、历史文化和产业基础等情况,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力求做特、做精、做强。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互联网+”等新兴手段,加快产业改造升级,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培育发展旅游、健康养老、农产品电商等新业态。把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作为特色小(城)镇建设的着力点,通过产业发展吸纳周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镇就业安居,实现就地城镇化,促进和带动周边农村和区域中心城市协调发展,为特色小(城)镇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3.完善设施建设,提高承载能力。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强小(城)镇道路、供热、供水、排水、供电、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物流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城镇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的连接,提高公路标准等级和通行能力,改善交通条件,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分布,统筹布局建设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大力提高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使群众在特色小(城)镇能够享受更高质量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聚焦居民日常需求,提升社区服务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功能。加快构建便捷“生活圈”、完善“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

    4.打造优美环境,提升宜居水平。重点抓好镇区主要出入口、主干道沿线、规模大的居住小区、商贸街区、中心广场、园林景观等重点地段和节点地区的景观设计和建设,以改善居住环境为中心,加强特色小(城)镇绿化、亮化、美化。合理规划建设公园广场、公共绿地、休闲广场等,公共绿地在建设用地中的比例不低于15%。要建立市政养护、园林管护、环卫保洁和综合执法队伍,大力开展旧镇区镇容镇貌综合整治,坚持多做“减法”、少做“加法”,通过违建拆除、道路改造、边沟治理、建筑外立面改造和景观设计等手段改善镇区环境,提升环境效益和宜居水平。

    5.挖掘文化内涵,彰显城镇特色。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民族风情小镇等的认定和保护,切实保护好古建筑、老街巷、特色民居等人文景观以及山岭、河流、林地等自然景观,存留独特风貌。挖掘、整理、记录和传承好传统文化,坚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和历史文物古迹修复保护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总体要求,不断丰富特色小(城)镇的历史文化积累;因地制宜地开发现代文化、产业文化、地域文化、舶来文化,为特色小(城)镇建设发展注入多种类文化元素,提升城镇建设品味和特色。

    三、培育理念和支持政策

    (一)培育理念。特色小(城)镇建设运营管理要坚持走市场化道路,全面引入经营城镇理念,各级政府要按市场规则有序参与特色小(城)镇项目的运营管理。

    (二)支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在规划调控、制度供给、设施配套、要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镇区综合管理和服务发展上下功夫,为特色小(城)镇建设提供更加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各相关部门要从财政支持、土地供给、金融信贷、行政审批、项目谋划等方面出台具体的扶持政策,整合优势资源,集中力量对特色小(城)镇培育给予支撑。

    1.优先土地供应。各地要充分考虑特色小(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土地供应,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合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加强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2.加大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在充分利用国家和我省支持城镇化建设方面的相关资金、基金的基础上,建立必要的特色小(城)镇培育奖补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县对特色小(城)镇的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县级财政简政放权,赋予特色小(城)镇财政更多自主权,鼓励县(市)政府在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设立乡镇一级财政。在培育期内,各县(市)对纳入国家级和省级培育名单的特色小(城)镇,可统筹利用其分享的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对符合支出用途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3.优化政策配置。积极争取国家特色小(城)镇专项建设基金和中央财政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支持,整合各级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政策,重点向特色小(城)镇倾斜。适当将仅针对市(地)、县(市)城关镇的例如棚户区改造等优惠扶持政策向特色小(城)镇延伸,扩大政策的覆盖面。

    4.推进体制改革。按照适度放活、权力下移的原则,深入推进强镇扩权。结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点考虑将特色小(城)镇纳入试点,赋予具备条件的特色小(城)镇更多的管理职能和审批、执法等权限,强化事权、财权和用人决策、用地指标等基本保障措施;合理配置特色小(城)镇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人员;按照政策要求出台具体细则,允许特色小(城)镇先行突破,着力培养和提升特色小镇自身造血机能和自我建设、自我管理的能力。

    四、推进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特色小(城)镇培育的重要意义,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切实抓好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的政策支持、组织协调和优化服务工作。特色小(城)镇培育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为主导,各级政府要做好角色转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由省统一部署,市(地)协同推进,县(市、区)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规划编制、研究制定具体政策与推进措施,整合落实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做好工作推进,乡镇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二)科学功能定位,分类有序指导。坚持差异化发展理念,依据人口规模、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实际情况,合理定位小(城)镇发展功能。大城市周边的特色小(城)镇,要加强与城市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功能配套,逐步发展成为城市卫星镇。具有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小(城)镇,要通过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培育成为发展形态集中的专业特色小(城)镇。远离中心城市的小(城)镇,要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展成为服务农村、带动周边的重要节点镇。

    (三)引入经营理念,坚持市场主体。要切实转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观念,充分学习借鉴江浙特色小(城)镇培育经验,探索引进市场主体对特色小(城)镇进行整体打造和培育。积极促成政府和社会资本有序合作,组建专业投资运营公司,吸引社会资本,建立“政府参与、合作建设、共同经营管理”的运营模式。引导具备条件的项目投资企业直接参与特色小(城)镇建设规划编制,在特色小(城)镇发展定位、规划理念、建设规模、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通过法定合约等方式,确立长线投资机制,明确市场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资金投资期和回收期,避免单一、短期建设行为。要用好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对投入较大、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优劣互补、收益均衡”的方式与产业项目、开发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打包,解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问题。

    (四)积极拓宽渠道,多元筹集资金。创新特色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以企业与个人投资、招商引资等市场化投资为主,财政投入、政策扶持、发行债券等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解决特色小(城)镇建设资金短缺的瓶颈。搭建和推广PPP等项目合作平台,推进设立南北特色小(城)镇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省国家开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建设银行、华夏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多渠道筹融资,加快项目建设。

    (五)转变管理理念,提高服务意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切实做好政策落实,积极为项目落地开辟“绿色通道”,为特色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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