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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功能性特色小城镇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7-05-04

京发改[2017]5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本市小城镇承接承载能力,更好地吸引国企、科研企业、社会资本等参与功能性特色小城镇建设,全面提升本市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功能管控。严格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积极承接中心城功能疏解和转移,重点聚焦生态、旅游休闲、文化创意、教育、体育、科技、金融、总部等领域,引导功能性活动和特色项目落户,强化镇域发展特色,促进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和城市空间体系有效延伸。

  二、坚持镇域统筹规划。编制镇域整体规划方案,将功能性特色小城镇纳入全市重点区域规划管控,严格落实本市减量规划总体要求,严格按区域功能定位审批相关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加强镇区等功能区域城市设计,全面控制和引导城市风貌,保护好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独特风貌,保护好山水林田湖自然风貌。

  三、加强产业管控。对不符合新增产业禁限目录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不予批准。加快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淘汰退出和疏解转型,积极引导与首都相适应的服务城市、带动农村、惠及群众的产业发展。

  四、节约集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以功能、产业和人口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禁打着特色小城镇名义违法违规搞圈地开发,严禁整体镇域开发,严禁搞大规模的商品住宅开发。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统筹利用试点。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五、科学安排建设时序。建立小城镇镇域整体平衡的发展机制,对企镇合作要编制镇域整体实施方案,统筹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公共空间等建设任务,采取一镇一策、试点先行、把握节奏、有序推进的方式,不搞一次性授权,不能一哄而上。

  六、完善决策机制。功能性特色小城镇开发建设必须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区级要加强管控,市级要加强统筹。原则上采用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国有经营性用地要严格落实土地招拍挂制度,集体产业用地试点探索联营联建等利用方式。区域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可将产业发展要求等作为用地供应前置条件,防止无序竞争,引导特色产业发展。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功能性特色小城镇有关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代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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