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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发展的意见 作者: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7-04-01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特色小镇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特色小镇是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浓厚的人文底蕴、完善的服务设施、优美的生态环境,集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和服务链于一体,产业、城镇、人口、文化等功能有机融合的空间发展载体和平台。加快特色小镇发展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统领全局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发展特色小镇有利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引领人们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两年基本完成、三年全面完成”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突出产业、突出特色,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2017年启动全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鼓励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提升改造,鼓励州、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培育发展特色小镇,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到2019年,全省建成20个左右全国一流的特色小镇,建成80个左右全省一流的特色小镇,力争全省25个世居少数民族各建成1个以上特色小镇。

  (二)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先行,突出规划引领,以人为核心,以产业为支撑,高起点、高标准、宽视野,科学编制特色小镇发展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特色小镇的选址、投资建设运营主体、特色内涵、产业定位、建设目标、用地布局、空间组织、风貌控制、项目支撑、建设时序、资金筹措、政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操作性。统筹特色小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推动特色小镇“多规合一”。

  (三)产业定位。按照“错位竞争、差异发展”的要求,瞄准产业发展新前沿,顺应消费升级新变化,紧跟科技进步新趋势,细分产业领域,明确主导产业。每个特色小镇要选择1个特色鲜明、能够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主导产业,培育在全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实现产业立镇、产业富镇、产业强镇。聚焦生命健康、信息技术、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现代物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制造加工业等重点产业,推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聚焦茶叶、咖啡、中药、木雕、扎染、紫陶、银器、玉石、刺绣、花卉等传统特色产业优势,推动传统特色产业焕发生机。

  (四)创业创新。充分发挥特色小镇创业创新成本低、进入门槛低、发展障碍少、生态环境好的优势,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平台和载体。营造吸引各类人才、激发企业家活力的创新环境,为初创期、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便利、完善的“双创”服务。全面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大力发展服务经济,集聚创业者、风投资本、孵化器等高端要素,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经济蓬勃发展。

  (五)彰显风貌。按照“多样性、独特性、差异性”的要求,加强风貌形象设计,打造特色小镇的独特魅力。运用地方优秀传统建筑元素,营造具有地域差异的建筑风貌特色,避免盲目模仿、千镇一面。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加大历史遗迹遗存文化保护传承力度,突显文化特色。充分发挥民族风情多样的独特优势,将民族特色打造成为特色小镇的亮丽名片。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突显生态特色,实现特色小镇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统一。

  (六)人口集聚。围绕人的城镇化,完善城镇功能,补齐特色小镇在道路、通信、供水、供电、公厕、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商业娱乐、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短板,完善防火、防汛、防涝、抗震等安防设施,提升特色小镇的综合配套服务能力,打造宜居宜业生态环境,营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促进人口在特色小镇集聚。

  (七)投资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群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作用,吸引和撬动民间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引入战略投资者,每个特色小镇必须有与投资规模相匹配的、有实力的投资建设主体。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原则上要引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在某一产业领域公认的领军型、旗舰型企业。

  (八)运营管理。按照“小政府、大服务”工作思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以市场化为主的运营模式。通过投资建设主体自身参与运营、实行政企合作和引入理念新、实力强、专业化的运营商等多种模式,推动特色小镇建成后的高效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三、创建标准

  (一)用地标准。每个特色小镇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根据产业特点和规模,旅游休闲类、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类、生态园林类特色小镇可适当规划一定面积的辐射带动区域。

  (二)投入标准。2017—2019年,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累计新增投资总额须完成30亿元以上;创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累计新增投资总额须完成10亿元以上。2017、2018、2019年,每个特色小镇须分别完成投资总额的20%、50%、30%。建成验收时,每个特色小镇产业类投资占总投资比重、社会投资占总投资比重均须达到50%以上。

  (三)基础设施标准。创建全国一流旅游休闲类特色小镇的,须按照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建设;创建全省一流旅游休闲类特色小镇的,须按照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建设。每个特色小镇建成验收时,集中供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须达到100%;均须建成公共服务APP,实现100M宽带接入和公共WIFI全覆盖;均须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安防设施和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至少建成1个以上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尽可能建设地下停车场。

  (四)产出效益标准。2017—2019年,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特色小镇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含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5%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5%以上,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5%以上;创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特色小镇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含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0%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0%以上。

  州、市、县、区培育发展特色小镇,达到省级创建标准的,纳入省级支持范围。

  四、创建程序

  采取“自愿申报、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镇建设。

  (一)自愿申报。分为创建全国一流和全省一流特色小镇2个类型,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向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特色小镇创建方案,明确每个特色小镇的特色内涵、四至范围、产业选择、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进度、综合效益及与大型企业主体合作的思路等。

  (二)方案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州、市报送的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创建特色小镇建议名单报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对各地创建特色小镇的名额,不搞平均分配。

  (三)名单公布。创建特色小镇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四)规划审查。进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特色小镇发展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审查后,将本地编制完成的特色小镇规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没有编制规划或未通过省级规划审查的特色小镇,不享受有关支持政策,不予审批项目,不安排项目资金。

  (五)项目建设。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产业发展和特色小镇功能提升为重点,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加快推进特色小镇项目建设。

  (六)考核评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办法,按照“自查自评、第三方评估、随机抽查、综合考核、结果报审”的程序组织年度和验收考核,形成年度和验收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年度考核合格的兑现年度扶持政策,考核不合格的停止扶持政策支持,退出创建名单。年度考核或验收考核不合格的,通过扣减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州、市、县、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收回相应阶段的省财政支持资金。

  (七)验收命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于2019年底进行验收,提出特色小镇命名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命名。

  五、支持政策

  (一)保障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土地,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闲置建设用地。2017—2019年,省级单列下达特色小镇建设用地3万亩。在符合有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健康养老、众创空间、“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供地。在符合有关规划和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在符合有关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在特色小镇规划区范围内,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宅基地,允许通过村民自愿整合、采取一事一议,在现有宅基地基础上进行统一集中规划建设。

  (二)加大财税支持。凡纳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2017年,省财政每个安排1000万元启动资金,重点用于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2018年底考核合格,创建全国一流、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省财政每个分别给予1亿元、500万元奖励资金,重点用于项目贷款贴息。2019年底验收合格,创建全国一流、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省财政每个分别给予9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重点用于项目贷款贴息。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从项目实施之日起,其缴纳的各种新增税收省、州市分享收入,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给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特色小镇产业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支出。

  (三)拓宽融资渠道。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政策性银行和保险资金项目贷款以及特色小镇居民参与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2017—2019年,由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从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中筹集不低于300亿元作为资本金专项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实现资本金全覆盖,并向贫困地区、边境地区、世居少数民族地区和投资规模大的特色小镇倾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开发企业发行企业债进行融资。支持各州、市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特色小镇发展基金。

  (四)优先给予项目支持。特色小镇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在审核批准、投资补助等方面加大倾斜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优先列入省级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计划和省“十、百、千”项目投资计划以及有关基金支持,优先安排城镇供排水、“两污”、市政道路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特色小镇建设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创建和奖惩名单审定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牵头负责特色小镇建设的综合协调、审查创建方案和规划、动态管理、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出台扶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倒排时间节点,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做好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避免另起炉灶、重复建设、大拆大建和搞房地产开发,确保工作实效。

  (三)强化分工协作。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协调推进特色小镇发展有关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特色小镇的建设监管,制定建设导则,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做好规划审查、考核评价等有关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级特色小镇;省财政厅负责财税支持政策的兑现落实,配合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做好工业转型升级工作;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做好科技创新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用地支持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做好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类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做好电子商务发展及口岸类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省民族宗教委、文化厅负责指导做好民族文化挖掘、传承和保护工作;省旅游发展委负责指导做好旅游休闲类特色小镇景区标准建设工作;省招商合作局负责指导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特色小镇发展。

  (四)抓实招商引资。创新招商方式,搭建合作平台,完善激励机制,围绕特色小镇发展方向和产业定位,盯大引强,采取项目推介、整体包装营销、委托招商、以商招商、专业招商等方式,提高招商引资针对性和成功率。各州、市、县、区要在特色小镇申报创建的前期阶段,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以企业为主体推进特色小镇的项目建设。

  (五)强化项目支撑。按照“论证储备一批、申报审核一批、开工建设一批、投产运营一批”的要求,建立全省特色小镇发展重大项目库,创新项目管理模式,以项目为载体引导各类政策、资金、要素向特色小镇集聚。

  (六)加强督查监测。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督查检查力度。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将特色小镇创建纳入稽察工作范围,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的稽察。由省统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于2017年上半年前建立全省特色小镇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季度报送特色小镇建设进展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全省通报。

  (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专题报道、项目推介、经验交流等,大力宣传特色小镇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及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云南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阮成发 省长

  副组长:刘慧晏 副省长

  成 员:黄云波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扶贫办主任

      李 微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马文亮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礼华 省委农办主任

      杨洪波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福生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周 荣 省教育厅厅长

      徐 彬 省科技厅厅长

      李四明 省民族宗教委主任

      段丽元 省民政厅厅长

      陈建国 省财政厅厅长

      崔茂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黄文武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张纪华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李文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何 波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王敏正 省农业厅厅长

      冷 华 省林业厅厅长

      刘 刚 省水利厅党组书记

      和良辉 省商务厅厅长

      李 涛 省文化厅厅长

      李玛琳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

      余 繁 省旅游发展委主任

      唐新民 省地税局局长

      张荣明 省工商局局长

      何池康 省体育局局长

      汤忠明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张云松 省统计局局长

      李春晖 省金融办主任

      李 茜 省新闻办主任

      杜 勇 省招商合作局局长

      张树学 省国税局局长

      向 剑 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洪正华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

      江卫国 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党委书记

      薛 武 云南电网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发展改革委,由杨洪波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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